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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1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充分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塑造整体品牌形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编制了《阳光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为维护和确保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及各学院、职能部处及直属单位的办公、会务、宣传、证件、标牌、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在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五条 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总述、基础项目设计、VI应用项目设计三大部分。

第六条 总述包括前言及使用指南。

第七条 基础项目设计是视觉识别系统的基本要素系统(即A部分)。包括标志、标准字、标准色等基本要素的解说和基本规定等。

第八条 VI应用项目设计是视觉识别系统在基本要素基础上展开的应用系统(即B部分)。包括学校办公用品设计、学校公共关系赠品设计、标志符号指示系统、标志符号知识系统等。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校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在校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实施、审核和验收工作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内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学校委托福建文博传媒有限公司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下称《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责成各有关单位按照《手册》规定,规范制作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制作《手册》中有明确范例的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制作,不得自行改动;在制作《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时,需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对使用不当者,校党委宣传部有权子以纠正。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各单位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者,需填写《阳光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备案表》向校党委宣传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系统或标志图案、设计理念、设计时间、标志寓意等,校党委宣传部咨询形象设计顾问公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继续使用、修改后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批复;拟设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的单位,设计前应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在形象顾问设计公司的指导下完成设计。其系统或标志应与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理念、风格相统一。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只能在校内使用,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第十八条 未经校党委宣传部授权或许可,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对擅自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五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阳光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其相关的设计文件、设计模板及电子文件应建档,由校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并督促检查各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制作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专人负责《手册》(纸质版本及电

子版本)管理,不得将其随意转借、散发或外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阳光学院党委宣传部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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