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宣传阵地管理,营造文明整洁、清爽有序的现代校园环境,根据学校宣传思想工作、校园文化建设以及校园综合治理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园宣传阵地”包括:横幅、标语、喷绘、海报、橱窗、宣传栏、阅报栏、电子显示屏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学生组织以及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登记与审批
第四条党委宣传部为校园宣传阵地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校园内悬挂张贴和设置宣传横幅、标语、喷绘、海报、橱窗等严格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各单位在校园内悬挂张贴和设置宣传横幅、标语、喷绘、海报、橱窗等要事先经党委宣传部登记审批(审批表见附件),并严格按照登记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固定宣传设施,如确有需要,应与党委宣传部商议并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宣传内容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主题突出、用语准确,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宣传文字原则上使用简体中文和规范英文。
第九条宣传形式要与空间环境协调,保持整洁、规范、美观,不影响交通,不破坏公共设施,不影响校园环境。
第十条校园广场、主干道、主要场所和主要建筑物等公共区域,原则上只悬挂张贴和设置有关党和国家、省市、学校重大活动及重大纪念日、节庆日等的宣传内容,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实施。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覆盖、移动、拆除宣传内容。
第四章活动宣传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开展大型活动,例如:迎新、毕业典礼、校庆等,由活动负责单位提出整体户外宣传方案,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组织设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办或承办活动,原则上不得在大校门处放置宣传喷绘和海报等,可在活动主会场放置。
第十三条有赞助单位的活动,由活动负责单位与赞助商商定各事项,并签订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进行宣传。活动期间,活动负责单位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若与赞助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宣传方案的,活动负责单位应事先将宣传方案依照第十六条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活动负责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申报,提前1个工作日户外布置,活动结束当天及时拆除。户外宣传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有特殊意义的宣传内容根据报批时间而定。
第十五条经常性开展、持续时间较长的活动,原则上不得在户外放置宣传设施。
第五章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宣传阵地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宣传内容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各学院宣传内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活动宣传内容由团委负责人审核,校内经营单位宣传内容由成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或后勤处负责人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宣传阵地的使用和管理,对设置的宣传内容要注意及时维护,对掉落、损坏的宣传内容要及时处理;党委宣传部安置在各单位的电子视频设备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如有异动,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八条保卫处要加强校园巡查,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横幅、标语、喷绘、海报等要及时进行清除;对在除张贴栏外的校园公共设施、文化设施和建筑外立面上的乱张贴、乱涂画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九条后勤处要加强校园保洁工作,定期对校园公共区域的宣传阵地进行保洁维护。
第二十条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宣传阵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追究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阳光学院党委宣传部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