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版)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学校切实推进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探索建立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实践的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宗旨是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让大学生参与和创新性研究和创业训练、实践的过程,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一批创新人才。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类型分为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申报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校内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校内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申报该类项目需额外提交企业导师合作指导协议书作为附件。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学生按照年级形成梯队,学生负责人毕业之前必须结题。
2.申请人以个人或者项目团队(含负责人在内不超过5人)形式报名。项目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书(附件1-附件3)。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国家级或省级项目,国家级项目与省级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对重复申报的,只支持其中一类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能再申请下一年度的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3.项目可选择一名校内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并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与实践。导师应选择责任心强、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项目指导教师不超过3人,每位教师原则上只能指导1项,在项目结题前不能再指导其他同类项目。
4.项目的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难度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但在项目负责人毕业之前必须结题。
5.各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择优确定参加学校评审的项目名单。学校邀请校内外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书面评议或答辩),在校内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习竞赛指导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园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是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和协调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习竞赛指导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监督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学生以个人或团队方式,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项目选题、设计、实施、数据分析处理和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平台”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完成季度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并在学习竞赛指导处的指导下开展项目成果展示活动。
第九条 项目指导。项目组成员在导师指导下开展项目,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活动,对项目过程作出评价,并给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项目交流。学校通过建立项目网站、校报专栏、举办名师(企业家)讲座、召开交流会、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发挥项目的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项目检查
1.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季度检查与中期检查,查阅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践中的原始数据、实践报告和文献综述,并根据学生实际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2.项目启动后,项目需按期在管理平台提交季度检查和中期检查材料,汇报项目开展情况。
3.对不按时递交材料,无明显进展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督促改进,仍不能达到原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要求的,予以终止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
1.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申请人毕业前完成。
2.项目运行时间一般为1年,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表(见平台),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项目研究完成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结题表、总结报告、实验操作演示、创业相关数据分析表、研究论文、完成论著目录、项目专利、获奖证书等。
3.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审核项目材料,学校组织专家审议项目总结报告并进行结题答辩。答辩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学习竞赛指导处根据项目的实际和学校配套经费的情况确定优秀和良好的项目数。若所在项目在规定周期内有标志性成果产出,或发表权威论文和专利的(详见表1),可以直接认定为项目结题优秀。
表1 标志性成果产出与发表权威论文和专利信息一览表
竞赛名称 |
赛事级别 |
任务要求 |
相关材料 |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A1 |
省级金奖 |
获奖证书或大赛发文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A1 |
省级金奖 |
获奖证书或大赛发文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
A1 |
省级金奖 |
获奖证书或大赛发文 |
申硕相关学科竞赛 |
A2 |
全国二等奖及以上 |
获奖证书或大赛发文 |
学生在CSSCI、CSCD、校定核心期刊、A&HCI、SSCI、SCI上发表论文 |
|
正式录用并发表 |
相关作证材料及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文件 |
国家专利 |
|
正式获批并持有获批证书 |
专利获批证书及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文件 |
4.项目将答辩结果、答辩原始会议记录及结题相关材料报送学习竞赛指导处。学校组织“领导小组”对结题结果进行审核,并发文公布结题结果。
5.对不认真开展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时结题,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及指导老师自实际结题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承担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6.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有效结合机制。学生项目有阶段性成果和创新突破成果经所在单位和导师同意,按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向相关答辩委员会提交答辩,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项目一旦立项,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或者提前(或推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学习竞赛指导处,经审查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研究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计划项目,学校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课题的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项目团队与指导教师共同所有,项目负责人须向指导教师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根据现行的教改经费使用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校学习竞赛指导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
1.项目启动经费。为确保项目开展相关研究和调研活动,每个项目(含国家级与省级)启动经费均为3000元,中期检查未通过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2.项目配套经费。除项目启动经费和管理费外,剩余的配套经费由学习竞赛指导处根据项目结题情况进行统筹分配,结题为优秀和良好的项目增加配套经费,合格和不合格的项目不再增加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应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学校按项目进度划拨配套经费;从2019年开始,省级主管部门对于高校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再下拨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经费报销截止到当年度预算截止日。具体报销程序:经指导教师审查所用经费,按照学校经费流程报销。
第十九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的,凭录用通知(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报销版面费(专利申请费)。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参加项目的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参照《阳光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办法》申请创新创业学分,该学分可替换部分课程学分或奖励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计算本科生教学工作量。项目指导教师指导一个项目相当于指导1-2名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量(项目结题结果鉴定为合格、良好、优秀的,项目指导教师指导项目相当于指导0.5名、1名、1.5名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量),项目有多个指导教师的不再重复累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成果奖和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优秀项目和优秀指导教师,并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评选为优秀的大学生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请阳光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规定废止。本办法未尽事项和与其他文件冲突的由学习竞赛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