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结合我校按学年进行收费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退费规定: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